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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基层计划生育业务工作手册(2017版)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17-09-30 10: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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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基层计划生育业务工作手册

2017

 

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县级直面基层,是承上启下推进计划生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一环,乡村两级则是筑牢发展根基、夯实基层基础的重中之重。近年来,面对人口形势的重大转折性变化,国家相继整合卫生计生工作机构、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新形势新任务赋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内涵,计划生育工作步入转型发展的新阶段。为指导县乡村三级在全面两孩政策背景下加快实现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形成任务清晰、服务精准、管理精细、运行高效的工作模式,特制定《江西省基层计划生育业务工作手册》。

第一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任务

第一条 机构设置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赣发〔20169号)等文件精神,在卫生计生机构改革中,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稳定和加强县乡两级计划生育工作力量。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合理设置相关机构,明确职责,充实力量,为切实做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提供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各级各类开发区要认真落实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赣卫监督字〔201662号文件精神,在乡镇(街道)设立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明确职责任务,并按辖区全员人口比例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各地要着力建设一支懂政策、精业务、会宣传、能服务、多数具有卫生计生执法资格的乡级计划生育工作队伍,落实办公经费和服务管理事业经费,确保有人做事、有钱办事。同时,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群众工作优势,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加强乡级计生协的组织和能力建设。

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是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的主体。在乡级设立卫生计生办公室后,原村级计生专干相应更名为村居(社区)卫生计生专干,同时兼任村居(社区)计生协会秘书长。原则上,村居(社区)卫生计生专干要保持相对稳定,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条 职责任务

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需按照各自“三定”方案要求,认真履行辖区计划生育领域的有关职责任务,切实承担好县级的角色定位,既要全面落实县级层面的主抓任务,又要承上启下、协调左右、沟通内外,统筹督导乡村两级卫生计生工作。

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公室承担辖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承担四项职责任务:

1.宣传现行全面两孩生育政策;

2.掌握辖区全员人口变动信息;

3.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性服务;

4.实施计生执法和卫生监督管理。

相应地,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特别是村居(社区)卫生计生专干要切实肩负起四大员的工作角色:

1.政策宣传员:宣传现行全面两孩生育政策;

2.人口信息员:采集辖区全员人口变动信息;

3.政策服务员:协助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性服务;

4.执法联络员:参与卫生计生执法监督。

第二章 宣传现行全面两孩生育政策

第三条 全面两孩政策内涵

全面两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妇,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口形势的发展变化,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全面两孩政策自20161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施行。

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关系全局,关系长远,关系千家万户。这项政策有利于优化我国人口结构,增加劳动力供给,减缓人口老龄化进程;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有利于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条 多种情形准许申请再生育

按照现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夫妻,可申请再生育一胎。凭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和《江西省再生育申请表》等有关材料,先经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审核,再由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发放《生育证》。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一个死亡或两个全部死亡的)

2.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经设区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再婚(不含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已合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

4.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依法收养两个孩子的。

上述再婚夫妻再生育,按照赣卫指导发20162号文件对省《条例》应用问题作出的解释,可适用五种情况:

1.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了一个子女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各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再婚前已合法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

4.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

5.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自合法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

第五条 四类情形可申报省级特批再生育

按照《关于规定特殊情况再生育审批情形的通知》(赣卫指导字〔201610号)和《关于规定新增特殊情况再生育审批情形的通知》(赣卫指导字〔20179号)等文件精神,目前纳入省级特批的情形已有四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夫妻,可按生育特批流程提出再生育申请,逐级报送有关材料,经省卫生计生委审核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1.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孩子或者已生育一个子女但属病残儿,另一方生育了两个以上子女的(其中仅有一胎是计划外生育并已依法接受处理);

2.合法生育了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仅有一个健康子女,其余子女属病残儿的;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再婚夫妻,再婚后合法生育的子女属病残儿的;

4.再婚前一方合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另一方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其中仅有一胎是计划外生育并已依法接受处理)、且仅有一个是健康子女、其余子女属病残儿的。或再婚前双方均生育了两个以上子女(其中各自仅有一胎是计划外生育并已依法接受处理)、且各自仅有一个健康子女、其余子女属病残儿的。

省级再生育特批流程,首先是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交《特殊情况夫妻申请再生育一胎申请报告》,填报《江西省再生育一胎生育证申请表》并提供病残鉴定等佐证材料,经所在单位、村居(社区)初审评议公示后报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乡级盖章后再报县里,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同意报批的报告送设区市,最后由各设区市统一将申请材料寄送到省卫生计生委指导考核处。指导考核处收材料后随即转给委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初审,由该中心向申请部门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返回指导考核处后,由该处对申请材料和评审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并报委分管领导审定,之后提交委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小组通过后由指导考核处制发文件通知有关设区市。

 

第六条 做好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

县乡村三级要重点抓好中央《决定》和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宣传,不仅要向群众准确解读全面两孩政策内涵,而且要讲清楚我省准许再生育的有关政策和再生育的省级特批政策。为此,一方面,全省要分级组织教育培训,分层次对县乡村三级队伍开展集中全员培训,提升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另一方面,各地要戮力同心做好社会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综合发挥电视、广播、报纸、期刊、宣传栏(墙、牌)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QQ群、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各自优势,全方位地开展全面两孩政策和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生命全周期医疗保健等科普知识的宣传。基层要在元旦、春节、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传统假日,5.15国际家庭日、7.11世界人口日等主题宣传日以及计划生育服务月活动中,制作宣传资料,发放服务指南,使政策和知识能够迅速家喻户晓。

第三章 掌握辖区全员人口变动信息

第七条 全员人口信息

全员人口包括辖区所有户籍人口(含暂未上户的新生婴幼儿)和流入人口。全员人口信息涵盖新出生人口、少儿人口、劳动年龄人口、老龄人口、流出人口、流入人口、人口上户、新婚离婚(含事实婚姻)、人口死亡、育龄妇女规模变动、以及计划生育业务等信息。及时掌握辖区全员人口变动信息,是研究当地人口发展状况、落实有关政策性服务、实施计生执法和卫生监督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乡村两级每月应召开工作例会,汇总辖区全员人口变动信息采集情况,交流经验,反映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每年初,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应为村居(社区)专干提供一份上年末各自然村(或社区)全员人口信息基础资料,方便其进村入户及时采集新的变动信息。

县级应在年初汇总整理辖区上年度人口数据信息,形成年度人口形势分析报告,为地方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第八条 出生人口信息

及时掌握出生人口信息,首要渠道是在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实现信息共享。目前我省每年出生人口中有85%以上是在省内医院分娩的。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指导考核股要负责牵头协调,在每月初统一采集上月份辖区所有住院分娩活产信息、《出生医学证明》发放信息、预防接种第一针(乙肝疫苗第一针、卡介苗)信息,并按县内各乡、市内外县、省内外市等情况归类打包,及时将县内各乡的出生人口信息个案通报给有关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进行核实并录入JXPIS。在此基础上,再辅之以公安部门共享的新生儿户籍登记信息、户口迁移信息、村居(社区)专干每月采集的生育信息进行补充。

县级通报给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的出生人口信息个案至少应有三项内容:①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②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③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其他重要信息,如新生儿分娩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等,也要尽量采集并纳入通报内容。

对本地户籍人口当年在市内外县、省内外市的生育信息,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指导考核()积极承担起信息采集的牵头责任,组织所辖县区每月上报外地人口的住院分娩信息个案,并按市内各县、省内外市等归类打包。对市内各县的新生人口信息,及时反馈给有关县区卫生计生委指导考核股处理;对省内外市的出生人口信息,则反馈给有关设区市卫生计生委指导考核科处理。各地要认真落实上述要求,及时全面反馈信息,建立有档可查、可供考核的工作记录,在省内跨县出生人口信息采集上实现县与市、市与市双层联动,真正形成全省一盘棋的良好格局。在此基础上,鼓励各地同时通过JXPIS系统发送出生信息协查。

对本地户籍人口当年在省外的生育信息,采集主渠道是村居(社区)专干经常进村入户走访其直系亲属,或在重要节假日流出人口集中返乡探亲期间询问其本人。其他采集渠道还有:①流动人口在外生育后返乡办理的新生儿户籍登记信息;②流管平台反馈的生育协查通报信息;③与跨省流出人口聚居地县乡卫生计生部门建立区域协作机制,通过协作方反馈一些生育信息;④本地医保报销系统中住院分娩的外诊定额补偿记录,也能反映部分在外生育信息。

各地要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发改委、公安厅、民政厅、统计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强出生人口信息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赣卫指导字〔201714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快卫生计生系统内部以及相关部门间出生人口信息资源共享。新研发的“全省出生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后,要密切关注平台比对校核信息,及时录入JXPIS

第九条 少儿人口信息

要充实完善JXPIS1岁以上少儿人口信息,重点关注那些历年出生但在当年首次登记户籍,以及当年户籍迁入与迁出的少儿人口变动信息。这些信息要通过共享公安部门每年新增的户籍个案信息和每年办理了户籍迁移的个案信息来实现采集。

县乡两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与同级公安部门协调,定期获取有关信息并录入JXPIS,并及时告知村居(社区)专干掌握。

第十条 劳动人口与老龄人口信息

劳动年龄人口与老龄人口的个案信息,在以已婚育龄妇女为工作对象的计划生育时期,一直缺乏充分关注和重视。新形势下要跟踪研判这两类人群的结构变化,其信息质量越来越凸显重要性。乡村两级每年要适时集中人员、集中时间,分批次对JXPIS与公安户籍信息进行逐村、逐组、逐户、逐人比对,查漏补缺,核准更新。除此之外,还要结合婚姻登记信息、流动人口迁移信息、人口死亡信息等进行数据更新,切实增强这两类人群信息的时效性。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信息

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对象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域30日以上或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0岁以上人口(即成年流动人口及其随迁配偶、子女、父母等)其中,同城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人员除外,婚嫁人员(即夫妇一方为本地户籍人口,另一方因婚嫁而异地居住)除外;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军役、就读中等以上专业学校等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跨县、跨市、跨省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一要通过村居(社区)专干经常进村入户了解,在日常工作中与对象建立联系;二要通过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适时开展流动人口关怀关爱专题服务活动,在服务中采集有关信息;三要通过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牵头与流动人口聚居地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双向通报制度来反馈流动人口信息;四要通过县乡两级卫生计生部门与相关部门、用工单位、物业管理部门等共享有关人员信息来获取;五要通过国家PADIS平台和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系统发送的外地协查通报来补充采集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人口死亡信息

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精神,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办规划发〔201468)要求,县乡两级卫生计生、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协同规范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落实人口死亡信息共享,人口正常死亡信息由卫生计生部门提供,人口非正常死亡信息由公安部门提供,死亡销户信息由公安部门提供,火化信息由民政部门提供。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指导考核股每月应定期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获取一份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亡证》的个案信息,并通报给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村居(社区)专干和乡村医生应及时向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提供居民在家死亡信息。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每月汇总所掌握的情况,并定期与同级公安、民政等部门比对校核辖区人口死亡信息,全面采集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死亡销户、死者火化等信息。

正常死亡信息是指由内在的健康原因导致的死亡,如病死或老死。非正常死亡信息则是指由外部因素导致的死亡,包括因火灾、地震等自然灾难和因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因素致死的信息。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业务信息  

育龄妇女的婚姻状况(未婚、初婚、再婚、离婚、丧偶)、孕情状况(未孕、在孕预产期)、生育状况(小孩出生日期、性别、孩次、政策属性)、计生各项利导政策落实情况以及政策外多孩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状况等等,是目前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业务信息。县乡两级要及时在服务管理过程中采集有关信息并准确录入JXPIS

十四条 做好上级部署的人口监测抽样调查工作

当前伴随生育政策的调整和服务管理改革的推进,国家和省市组织人口动态监测、抽样调查等研究型任务逐渐增多,指导考核、家庭发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业务口都有各自的监测调查重点,如全国生育状况抽样调查、家庭发展追踪调查、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等。县乡村三级要按照国家和省市部署,积极承接有关调查任务,选配得力工作人员,准确理解调查内容,熟练掌握调查方法,反映真实情况,及时按质保量地完成现场调查和信息录入。

第四章 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性服务

第十五条 政策性服务内容

县乡两级计划生育政策性服务主要涉及七个方面:

1.落实生育服务登记,提供优质便民服务,及时做好政务信息公开,依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明。

2.抓好计划生育工作队伍的全员业务培训,增强队伍在新形势下的整体服务能力和素质。

3.实施免费婚前健康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两癌筛查、出生缺陷三级预防等妇幼保健重大公共服务项目,开展失独家庭再生育技术服务的宣传动员,督促落实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孕期、产后(特别是高龄孕产妇)随访服务。

4.为辖区居民提供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组织免费避孕药具发放,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服务,提升全民健康素养水平。落实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均等化服务,春节期间组织流动人口关怀关爱活动,关爱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和留守儿童。

5.全面落实国家、省里和所在市县现行有效的计划生育各项利导政策,及时做好有关对象的摸底、审核、公示、上报和资金发放等工作,做到应奖尽奖、应扶尽扶。深入推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社会关怀工作,使其有更多获得感。

6.以育龄人群普遍关切的问题和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地构建鼓励按政策生育的制度体系和社会环境,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精准帮助育龄群众解决生得起、生得出、生得好的问题;以卫生计生为切入点开展健康扶贫工作。

7.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性服务示范县、乡、村三级创建活动。健全乡村两级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指导村居(社区)做好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加强村居(社区)卫生计生服务室规范化建设。

    第十六条 提供优质便民的生育登记服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是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我省对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全部实行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可在生育前凭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进行现场登记,或登陆江西省计划生育服务系统上传资料进行网上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卡》,依法享受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基本公共服务。生育前未办理登记的,可在生育后及时补登。

县乡两级要认真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指导发〔201620)和我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卫指导字〔20164号),落实好主动告知制、首接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承诺制和全程代办制。同时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赣发〔20169号)要求,积极创新便民利民服务举措,推进《生育服务卡》与《母子健康手册》、《儿童预防接种证》、《居民健康卡》等有机结合,加快实现多证合一、一卡多用,不断增强《生育服务卡》的含金量和吸引力。此外,按照省直五部门文件(赣卫指导字〔201714号)精神,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还要指导协调有助产资质的医疗机构设立生育登记窗口,拓展生育登记渠道,实现生育登记服务目标人群全覆盖。

    第十七条 做好出生缺陷三级预防

近年来我省每年新增出生缺陷儿1万人左右。出生缺陷具有致残、致愚和终生性、难治性的特点,严重影响患者的生命和生活质量,既给家庭带来沉重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也影响社会和谐发展。优生优育、预防出生缺陷是提高我省人口素质的首要环节,各地要做好三级预防工作,避免因无知、疏忽或侥幸、不作为等造成社会危害。

做好婚前、孕前和孕早期的一级预防工作。县乡两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与民政部门通力合作,努力实现结婚证与生育服务卡“两证同发”、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与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两检同做”,尽可能方便育龄群众。要指导群众杜绝近亲结婚,选择最佳生育年龄,养成良好生活习惯,注意孕前和孕早期保健,严格控制孕期用药,及时增补叶酸,避免接触有害物质,早期发现和治疗影响生育的疾病。

做好孕中、孕后期的二级预防工作。县乡两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宣传普及优生优育科学知识,指导怀孕夫妇定期参加孕产期保健,指导高危孕产妇适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做好新生儿出生后的三级预防工作。县乡两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指导新生儿家庭到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减少致残率提高自主生活能力。对符合条件的患遗传代谢疾病先天性结构畸形的贫困患儿,按政策为其申请专项救助,力求使患儿病而不残、残而不废,尽量减少其痛苦。

 第十八条 做好现行各项计划生育利导政策衔接

201611日为时间节点,认真做好现行各项计划生育利导政策衔接。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执行国家和我省以及当地制定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做到应奖尽奖、应扶尽扶、精准扶助、一个不漏。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等政策。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重视用好系统平台,业务科室应及时将政策落实情况录入有关信息数据库,如国家PADIS平台中的计划生育奖扶、特扶子系统,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平台、江西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系统等。

第十九条 落实国家奖扶政策

按照原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和人口政法〔201153号等文件精神,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简称为国家奖扶政策)。对农村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在该夫妇各自年满60周岁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奖励扶助。目前国家和省级奖扶标准合计每人每月100元(国家现行标准是每人每月80元,我省提标20元),直至亡故。有条件的市县可进一步增加资金投入,既可在省标基础上提高国家奖扶标准,也可把辖区对象享受奖扶政策的年龄提前,但由此产生的新增资金投入由地方财政负担。

第二十条 落实国家特扶政策

按照原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和人口政法〔201162号等文件精神,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简称为国家特扶政策)。对城乡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城乡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城乡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等,在达到一定年龄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按各自分担比例给予一定的特别扶助。

1.伤残特扶。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病残(三级以上)家庭的父母,在女方年满49周岁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扶助。目前国家和省级伤残特扶标准合计每人每月270元。有条件的市县,可在省标基础上增加经费投入,提高伤残特扶的执行标准,或者让农村伤残特扶对象叠加享受国家奖扶政策,但由此产生的新增资金投入由地方财政负担。

2.失独特扶。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目前我省按女方年龄分三个时段和三个标准落实失独特扶政策。对年龄在4048周岁的,给予每人每月150元(我省扩面政策,其中省财政负担45元,县财政负担105元);对年龄在4959周岁的,给予每人每月340元(国家标准);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500元(我省提标政策,目前国家标准是340元)。有条件的市县,可在省标基础上增加经费投入,提高失独特扶的执行标准,或者让农村失独特扶对象叠加享受国家奖扶政策,但由此产生的新增资金投入由地方财政负担。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伤残扶助。对城镇和农村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伤残一、二、三级的对象,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扶助。目前我省对一级并发症患者给予每人每月300元;对二级并发症患者给予每人每月200元;对三级并发症患者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这项扶助政策的资金来源,省以上财政负担60%(其中有41个县比照西部地区,由省以上财政负担80%),设区市和县级财政负担40%20%。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省标基础上增加经费投入,提高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伤残的执行标准,但由此产生的新增资金投入由地方财政负担。

第二十一条 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政策

按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和原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人社厅《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的通知》(赣人口发〔20124号)文件精神,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政策。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人每月20元。夫妻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夫妻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另一方为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夫妻均为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决。

第二十二条 实施关爱女孩阳光助学政策

按照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关爱女孩阳光助学活动实施方案》(赣人口办字〔200948号)文件精神,实施关爱女孩阳光助学政策。对农村独女户、双女户家庭中在读公办高中(中专、职业高中等除外)的女孩,在高中三年学习期间,给予每人每学年1000元资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

第二十三条 开展计生特殊家庭免费体检工作

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免费体检工作的通知》(赣卫办家庭字〔201519号)文件精神,我省自2016年起对全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扶对象每年开展一次免费体检。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负责协调安排一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作为体检服务点,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负责将活动事项告知有关人员。原则上,体检项目应参考省里文件推荐的体检套餐,目前省财政补助的体检资金为男性240/次,女性325/次。每次体检后,县乡两级要为所有对象建立健康档案,方便日后跟踪开展健康上门服务,帮助他们有病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

第二十四条 实施失独家庭再生育辅助扶助政策

按照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赣卫家庭字〔20159号)和《江西省失独家庭再生育技术服务实施方案》(赣卫妇幼字〔201428号)文件精神,实施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辅助扶助政策。对女方年龄在29周岁以上、有生育愿望且有生育医学指征的失独家庭,提供再生育技术服务,并对采取辅助生殖的实施扶助。失独家庭再生育技术服务在市县两级结算标准为每疗程检查治疗费不超过3500元(省级财政补助2000元,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安排),在省级每疗程检查治疗费不超过6000元(省级财政补助5000元,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安排),采用辅助生殖技术的失独家庭1/次(生育后)补助2万元,辅助生殖技术不成功的报销检查治疗总金额的80%(总金额不超过3/周期,超出部分费用自理),每对夫妻采取辅助生殖技术总共不超过3个周期(超出的周期费用自理)。凡是与影响生育无关的检查治疗费用均不予报帐。

第二十五条 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制度

按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和《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赣府厅发〔20177号)、《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操作细则》(赣卫家庭发20174)等文件精神,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制度。对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以个人为单位,给予每人每月100元奖励,每年发放一次直至其亡故。奖励对象从开始领取直至亡故,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和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发放;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负责兜底解决,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专项安排。

第二十六条 实施失独家庭父母一次性抚慰金政策

按照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对全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的实施意见》(赣卫家庭字〔20177号)文件精神,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失独家庭父母,实行一次性抚慰金政策。在女方年满49周岁后,以个人为单位,给予每人一次性5000元抚慰金。对20151231日前已亡故的失独家庭父母,不补发抚慰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和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职工的失独家庭父母一次性抚慰金,由其所在单位发放;其他失独家庭父母的一次性抚慰金,由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负责兜底解决,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专项安排。

第二十七条 落实建立计生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

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633号、赣卫办家庭字〔201613号)文件精神,抓好计划生育志愿者服务、心理援助服务等帮扶队伍建设,为计生特殊家庭提供有效的日常生活和心理疏导等服务,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乡村两级要为辖区每户伤残特扶家庭和失独特扶家庭,各确定一名乡镇(街道)领导干部、一名村居(社区)干部和一名医务人员作为社会关怀服务联系人,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吸收计生协会员或志愿者参与其中,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N+1”帮扶机制。联系人要明确联系方式,畅通联系渠道,逢重要传统节日要上门慰问联系对象,掌握联系对象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和利益诉求,建立信息档案,开展精神慰藉,针对联系对象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尽量帮其排忧解难。

第二十八条 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

按照省计划生育协会《关于计划生育爱心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计生协办字〔20168号)文件精神,鼓励各地对14周岁以内的城乡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双女家庭(第二个女儿),继续办理计划生育爱心保险。爱心保险实行一年一保,有效期限一年,保费为每户每年30元,全部由县乡财政负担。在爱心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农村赔付给付线500元、城市赔付给付线1000元以后,对超出部分在1万元以下的按70%给付,1万元以上的按80%给付,最高给付2万元。在爱心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则区分不同年龄,给付不等的保险金,年龄在3周岁以内的给付8000元,年龄在36周岁以内的给付1.2万元,年龄在614周岁以内的给付1.5万元。

第二十九条 落实中考加10分政策

按照省计划生育协会、省中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江西省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中考优惠加分的实施办法》(赣计生协办字〔20044号、赣中招〔20045号)文件精神,实施中考加10分政策。对农村独生子女(含抱养)家庭和双女(含抱养)家庭,其子女参加初中升高中或高、中等职业院校考试,在考试成绩基础上加10分计入总成绩,然后再由教育部门择优录取。

第三十条 落实市县乡现行有效的计生利导政策

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国策40多年来,在国家和省级示范带动下,部分设区市、县(市、区)、甚至个别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也因地制宜出台了一些体现地方特色亮点的计划生育利导政策措施。如在市级层面,南昌市实行“提前和增加享受新农保补助,优秀女孩成才奖”;九江市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纳入城镇养老保险”;宜春市实行“大龄独生子女(1430周岁)团体保险,计生特殊困难家庭住院津贴”;新余市实行“农村一女、二女户家庭个人新农保缴纳部分由政府出资,农村独生子女户就读普通高中每学年享受1000元助学金,农村独生子女户就读全日制市内高等职业学院的学杂费全免,农村大龄独生子女(722周岁)意外伤害保险,60岁以上计生特殊家庭每户发放手机”等等。这类地方性的计生利导政策在县级层面还有不少。新形势下,有关市县应恪守诚信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践行承诺,妥善做好政策衔接和政策解读,避免因政策调整而衍生新的社会矛盾。

第三十一条 开展避孕药具免费发放服务

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负责编制上报辖区避孕药具年度需求计划,统计使用避孕药具人数,要配备独立药具储存室和药具橱(柜),统一负责领取、保管避孕药具并组织建立免费发放网点,做好领发台帐登记和宣传咨询服务。村居(社区)专干是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管理和发放避孕药具的主要责任人,要配备药具箱(包),应做好避孕药具需求、品种、质量以及不良反应等信息反馈。基层要大力提升避孕药具服务可及性,坚持送领结合建立多渠道、全方位、开放式、全覆盖的发放网络。在乡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办、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村居(社区)卫生计生服务室,以及在人口相对密集的园区、活动场所和公共场所,要设立有免费发放标识的避孕药具发放点。各发放点要有人负责跟踪管理,既要确保供应、满足群众需求,又要避免浪费、提高社会效益。城市社区的药具宣传、发放和服务活动,要走进辖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区和住宅小区、婚姻登记处、医疗机构、超市药店、宾馆娱乐场所、大专院校、景区景点、流动人口聚居地等。

三十二条 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服务

贯彻落实2016年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并按照《关于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的指导意见》(国卫宣传发〔201662号)和《“十三五”全国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规划》(国卫宣传发〔20172号)以及《健康江西2030规划纲要》(赣发〔201713号)等文件部署,各地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的观念,协同有关部门发挥各自优势和作用,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服务,加快提升辖区群众的健康素养水平。

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而且是在身体、心理、社会适应等方面均状态良好。县乡村三级都要承担健康教育任务,要在当地政府主导下,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宣传阵地建设(如健康教育宣传栏、音像播放设备、健康教育课堂),创建有利于群众健康的工作生活学习环境。县乡两级要建设健康教育基地(如健康社区、健康家庭、健康书屋、健康小屋、健康广场)开展健康教育活动,针对群众需求提供健康促进与教育服务,特别是要关注生命全周期、健康全过程,注重预防为主,推动健康管理关口前移,实现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要宣传普及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全民健康素养水平,引导辖区群众树立正确健康观,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形成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和心理平衡的健康生活方式,强化个人维护自身健康的意识和责任,共同推进以良好的身体素质、精神风貌、生活环境和社会氛围为主要特征的健康文化建设。

第三十三条 落实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均等化服务

按照《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20169月省政府令第223号修正),跨省流入人口和省内流动人口,可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居住半年以上的还可享受健康档案、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地要认真落实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县乡村三级要在建立完善流动人口基础信息采集、录入、更新机制基础上,用信息来引导服务,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应及时将流动人口信息通报给乡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并通过江西省居民健康档案系统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其落实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均等化服务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估,考评结果与经费拨付挂钩,按其服务数量和质量拨付有关财政补助资金。

我省是全国流出人口大省,县乡两级要在分析掌握辖区流动人口结构(特别是流量和具体流向等)基础上,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应通过信息协查和走出去等方式,主动与辖区流出人口相对集中的外省县乡开展点对点的区域协作,与流入地建立协同服务机制,充分发挥驻外流动人口计生协会的作用,提高流出人口在外省享有的基本公共卫生计生均等化服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构建鼓励按政策生育的制度体系

全面两孩政策利国利民,但政策实施效果会受到多重因素影响,不少育龄夫妇反映生不起、生不出、生不好、生了没人带,有诸多现实困难和后顾之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计划生育的一项重点任务就是要加快构建鼓励按政策生育的制度体系和社会环境,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缓解人口结构性失衡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鼓励群众按政策生育,需要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市县两级要发挥好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做好牵头协调,以具体的问题和需求为导向,深入开展调研和数据分析,共同提出针对性强的政策措施建议,积极争取当地党政主要领导重视,及时将有关议题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构建鼓励按政策生育的制度体系和社会环境,需要强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按轻重缓急分步完善配套措施,务实稳妥地为当地育龄夫妇负责任、有计划地生养两孩创造越来越多的有利条件。

对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如20175月省政府令第226号发布的《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市县职能部门要联合督促各用人单位认真执行省政府的规定。县乡村三级要抓好《规定》的宣传教育,组织女职工熟悉《规定》内容,增强依法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十五条 积极开展各级各类服务示范创建活动

全面两孩政策满足了我省绝大多数群众的生育意愿,目前九成以上育龄群众的生育行为都符合政策,他们都是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各地要以新一轮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鼓励按政策生育示范单位等创建活动为载体,面向育龄群众积极开展优生优育服务、生殖健康服务、妇幼健康服务、流动人口健康促进等示范创建活动,以先进示范点为样板,带动提升辖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政策性服务的整体水平。

在探索推动具体工作、打造特色亮点上,各地也可组织层次不同、形式多样、各有侧重的示范创建活动。如在提升基层工作规范化水平上,可面向基层计生工作队伍开展“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建设示范乡镇(街道)、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县(乡、村)、健康促进与教育示范县(乡、村)等创建活动。又如在提升精准服务水平上,可面向特定服务人群开展“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示范乡镇(街道)、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示范社区流动人口计生协示范点、关爱留守儿童示范单位、医养结合示范单位、幸福家庭建设示范村居(社区)、新家庭计划示范村居(社区)、健康社区(单位、家庭)”等创建活动。

第五章 实施计生执法和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基层计划生育执法管理的内容

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计划生育执法管理,主要有五项工作内容:一是协调县级人民政府明确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标准,委托乡级人民政府实施具体征收并对其规范操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依法打击“两非”行为,组织开展年度专项行动,牵头查办辖区涉非案件;三是对辖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是查办因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行为引发的具有重要影响的案件;五是对辖区乡镇(街道)和县(区)直部门履行计划生育职责情况实施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提请县(区)级党委政府进行工作表彰或实行警示和否决。

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实施计生执法管理,任务有三项:

1.受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委托,对辖区政策外多孩生育对象,依法按程序征收其社会抚养费,规范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案卷。对依法应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实际履行能力却又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对象,提请县级人民法院实施非诉执行并建立社会不良信用记录。

2.通过孕情跟踪排查、群众举报、外地案件移送等渠道,协助县(区)里挖掘有价值的“两非”案件线索,参与查办辖区人员和机构的涉非案件。

3.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对辖区村居(社区)和部门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开展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第三十七条 依法依规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再生育的、重婚生育的以及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应当依法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对符合生育政策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对象,则一律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基层不得擅自扩大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形和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下达征收指标和任务,不得将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与征收数额挂钩,严禁按比例返还。

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是社会抚养费法定征收主体。具体征收工作,县级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和卫生计生执法机构去承担,但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再委托个人或村居(社区)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应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直接交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凭当事人提交的《现金缴款单》,开具《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严格执行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规定,严格规范票据使用,不得以其他票据代替,更不能打白条。社会抚养费要及时全额上缴国库,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用,严禁征收单位私设账户滞留不缴或者截留、挪用、坐支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八条 严格按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文明执法,严格按程序办事,不遵守规定程序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是无效的。

1.立案。受委托的乡镇(街道)发现或根据群众举报辖区居民有涉嫌政策外多孩生育行为,应予以审查立案。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填写《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立案后,乡镇(街道)应安排至少2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卫生计生办人员持证上户调查,现场制作《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调查笔录》,笔录内容经当事人核对后签字确认。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请在场村组干部作为见证人签字。除调查笔录外,涉嫌政策外生育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户籍登记信息、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其复印件也要尽量收录到征收案卷之中,使证据链环环相扣、相互印证。

3.审查。调查终结后,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应当对调查掌握的各方面信息,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拟征收金额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等进行综合梳理,提出审查意见,报请乡镇(街道)党政分管领导审定。

4.告知权利。对拟征收对象,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应填写《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一式两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回收签名那份归入案卷。告知书要明确征收其社会抚养费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可在3日内提出。

5.作出征收决定。对拟征收对象,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应在调查审查和听取申辩基础上,填写《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制作《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式两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回收签名那份归入案卷。

6.送达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除直接送达外,还有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如当事人或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可采取留置送达并拍照存档的方式。

7.办理分期缴纳。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在收到征收决定书后及时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办理《江西省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审批表》,分期缴纳一般不超过3年。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个案,酌情延长缴纳期限。

8.执行。社会抚养费应由当事人在接到征收决定书后30日内一次性缴清,直接缴入地方财政指定的银行账户。办理了分期缴纳的当事人,应在约定期限内缴纳首征款。

9.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无正当理由在征收决定书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乡镇(街道)要依照《行政强制法》等法规,上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县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结案。当事人缴纳全部社会抚养费后,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应填写《社会抚养费征收结案报告》。

第三十九条 规范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案卷

无论是已征收到位的个案,还是仅落实首征的个案,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都应按照“一案一卷”要求,及时整理每例征收个案的执法文书并装订成卷,以避免散失。

一份规范完整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案卷,除封面和目录外,应按以下逻辑顺序装订文书材料:

⑴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委托书(复印件)

⑵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立案审批表(原件)

⑶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原件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原件)

⑸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送达回证(原件)

⑹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原件)

⑺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原件)

⑻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回证(送达回证原件或以留置送达等方式的照片复印件)

⑼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非税收入票据(复印件)

⑽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结案报告(原件)

除此之外,对办理了分期缴纳申请的征收个案,应有

⑾《江西省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审批表》(原件和证明当事人经济困难的材料复印件),装订在征收票据之前。

对提请了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的案件,其卷宗材料还需在“征收决定书送达回证”之后,附有下列执法文书:

⑿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催告书(原件)

⒀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催告书送达回证(送达回证原件或以留置送达等方式的照片复印件)

⒁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申请书(原件)

⒂县级法院准予立案通知书(原件)

⒃县级法院行政裁定书(原件及对象送达回证)

⒄县级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原件及对象送达回证)

⒅县级法院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原件及送达回证)

⒆县级法院扣划银行存款通知书(原件及送达回证)

⒇县级法院终结执行裁定书(原件及对象送达回证)

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案卷,应认真依照执法程序,履行程序与制作文书要同步进行,严禁先收费后补充编撰文书。每份案卷都应实事求是,不得无中生有。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63号)文件精神,鼓励县乡两级探索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利用执法记录仪等对立案、调查取证、决定、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的跟踪记录,刻录光盘与征收案卷一同归档,有效固定保存证据,实现执法环节全程可追溯。

第四十条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

我省多年来一直是全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较为严重的重点省份之一。综合治理性别比偏高既要治标,更要治本,这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地方党政领导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不同区域相互协作、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要综合运用政治、经济、宣传、行政等有效手段,着力抓好三项举措:一是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积极营造有利于女孩成长成才的社会环境,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引导群众树立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的婚育观。同时,加强对女童教育、女性就业、女孩家庭养老等问题的帮扶,提高生育女孩家庭的发展能力,消除生育女孩家庭的后顾之忧。二是加大妇女权益保障力度。注重保障妇女宅基地、房屋等财产继承权和土地承包权,保障女性就业、休假等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对孕产妇生育的歧视,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的措施,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三是要依法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组织手段,强化查处力度和震慑效果。

第四十一条  建立预防和查处两非行为的长效机制

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家三部委《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9)以及《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建立预防和查处两非行为的长效机制,重点是建立健全八项经常性工作制度,加强关键环节的规范管理,推进预防和查处“两非”形成常态化、制度化。

1.警示教育制度。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公立和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妇产科、B超室的医务人员和终止妊娠药品的药店经销商,开展集中性的警示教育活动,宣讲“两非”的社会危害,宣传国家和我省禁止“两非”的有关政策法规,曝光“两非”典型案件和查处结果,引导他们自觉抵制“两非”。同时,利用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开展社会宣传,让禁止性规定和相关罚则深入人心。

2.专项整治制度。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在党政分管领导调度下,牵头协调市场监管(食品药监)、公安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成立查处“两非”案件领导小组或议事联络组,组织开展“两非”专项整治行动。对“两非”涉案人员,要严格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到位。

3.B超登记制度。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对辖区所有医疗卫生机构B超机的购置和操作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并规范其使用管理制度,特别是B超室在为孕妇做B超检查时,必须要有2名医务人员在场,实行双人开机、双人检查、双人登记制度,在此过程中及检查后,B超机操作人员不得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相关的信息。

4.引产审批制度。对孕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要求终止妊娠的对象,须凭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查验证明后才能实施手术,对私自施术者要追究责任。对孕14周以上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依据《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由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诊断证明》(3个医生签字)、检查原始报告单或医生出具的终止妊娠医学建议,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签字后可以直接到医疗卫生机构终止妊娠。对孕14周以下要求终止妊娠的对象,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查验孕妇身份证并将信息登记备案。

5.药品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仅限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严禁零售药店、个体诊所、门诊部、卫生室违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实行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和使用登记制,终止妊娠药品要单独存放、专人管理、做到帐票物相符。

6.举报奖励制度。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制定“两非”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激发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营造群策群力、联防联治的社会环境。基层要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拓宽举报渠道,凡是举报非法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物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非法终止妊娠的、充当两非产业链中介的,一经核查属实,要及时兑现奖励并对举报者实行保密。

7.孕情跟踪制度。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村居(社区)专干要掌握辖区育龄妇女的怀孕情况,建立孕情档案。对孕情非正常消失的,特别是独女户、纯女户家庭对象,要明察暗访顺藤摸瓜,追踪倒查挖掘案源。对疑似“两非”线索的,及时报告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调查取证。

8.信息录入制度。所有“两非”案件要及时录入“全国两非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该平台,积极开展区域协作。对兄弟县区通过系统平台移送的“两非”线索,要及时组织核查,做到有案必查,查实必纠,对涉案单位和人员绝不姑息包庇。

第四十二条  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年度考核

按照中央《决定》(中发〔201540号)、中办国办《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厅字〔201613号)和省委省政府两办《实施意见》(赣办字〔201681号)以及《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文件精神和法律规定,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度。因此,县乡两级党委政府要落实好辖区计划生育工作主体责任,协调各地区各部门齐抓共管,提高全员人口信息质量,做好各项政策性服务,并依法实施执法管理。县乡两级要充分发挥目标管理考核导向功能,坚持分线考核,对辖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和部门单位实施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建立完善与自身职责相匹配,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计生工作转型发展相适应、科学合理、简便实用的考核奖惩体系。

县级对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一要看国家和我省重大决策和法律法规在其辖区内落地实施情况;二要看当年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三要看综合治理责任落实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乡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政绩的重要参考。

乡镇(街道)对村居(社区)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一要避免照搬那些更适宜在省市层面评估的结果指标,而要突出考核各项工作落实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评分易于量化;二要避免仅考核村居(社区)卫生计生专干,而要看村居(社区)干部班子整体履职的效能状况。

县乡两级对辖区部门单位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一要看其在职干部职工按政策生育情况,二要看该单位落实计划生育部门职责情况,包括人口信息共享、政策性资源服务、执法协作等。

第四十三条 县级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内容

按照省直六部门文(卫监督字〔201662)神,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政策制定、规划计划制定、考核评估、队伍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乡级卫生监督协管的工作内容

按照省直六部门文(卫监督字〔201662)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要求,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要在县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指导下开展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统筹做好辖区卫生监督和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具体承担四项工作:

1.对辖区乡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计生服务室)进行指导监督,督促其经常性地对乡村医疗机构、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以及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巡查(巡行察访),全面收集有关信息,建立底册和管理档案。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送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并协助执法部门开展调查

2.在县级统一组织下,根据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方案,参与对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评估。

3.负责辖区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资料的审核,协助办理复核、延续、变更、补证、注销等事宜。

4.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协助查处公共卫生、医疗服务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村级卫生监督协管的工作内容

村居(社区)协助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开展卫生监督,村居(社区)卫生计生专干兼任本村居(社区)卫生监督信息员,负责做好辖区内有关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工作。具体承担三项工作:

1.协助乡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计生服务室)经常性地对辖区村居(社区)医疗机构、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以及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巡查(巡行察访),全面收集有关信息,建立底册和管理档案。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协助执法部门开展调查

2.协助辖区乡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卫生院)开展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项目,督促村卫生计生服务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落实好有关服务。

3.发现辖区有非法行医(包括游医、非法义诊)、非法采供血、无证经营等违反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活动,及时上报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并协助执法部门开展调查

 

   

本《手册》作为县乡村三级计划生育业务工作培训教材,侧重从国家和省级层面,详细阐明当前县乡两级需承担的计划生育任务清单。相比之下,对基层承担的卫生服务管理任务则描述比较简略。因此,各设区市、县(市、区)和各类开发区要在遵循本《手册》总体框架的前提下,适当做些拓展,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充实和细化,使其更具全面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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