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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部分药品联合体内医疗机构自主议价的通知
信息来源:委机关  更新时间:18-04-17 08: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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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卫计委、市直医院:

  《宜春市公立医疗机构联合体药品采购目录(2017年版)》于2017年11月启用以来,联合体药品采购运行平稳,较好地满足了临床需要。为更好地满足临床用药需求,根据《关于开放部分挂网采购药品自主议价的通知》(赣药招字[2018]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部分药品联合体内医疗机构自主议价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自主议价目录上报

  1.上报原则。联合体内各医疗机构上报目录时要按照相关要求和工作程序,以满足临床需要为主,优先选择基本药物、医保报销药品、符合临床路径、纳入重大疾病保障的药品,考虑开展新技术、新诊疗的用药需要,兼顾特殊病种和特殊人群用药需求。鼓励医院之间协同上报。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江西省廉价短缺药品,由医疗机构根据《转发省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放部分挂网采购药品自主议价的通知》(宜卫药政字[2018]3号)的精神与生产企业直接进行网上议价,并在平台内采购。

  2.上报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辖区内的公立医疗机构将需要自主议价的药品目录,上报至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后统一上报至我委药政科,市直医院直接报送我委药政科。

  3.上报范围。自主议价目录是《联合体采购目录》和《双信封中标目录》的补充,医疗机构应以满足临床需要为目标,不可乱报、滥报,且上报的药品除外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江西省廉价短缺药品、联合体采购目录内的药品、双信封公开招标的药品以及未列入联合体集中议价的药品(包括国家谈判的药品、定点生产的药品、市场撮合的药品、特殊管理的药品、免费治疗传染病用药、原料药、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

  4.上报时限

  县级医疗机构于4月25日前上报至当地卫生计生委,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审核后于4月27日前上报我委药政科,市直医院于4月26日前直接报我委药政科。

  5、上报内容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市直医院形成自主议价药品目录并将《自主议价药品目录汇总表》上报(详见附件1)(包括电子版和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版)。

  6、上报数量

  三级综合医院不超过12个产品,三级妇幼保健院和专科医院不超过5个产品,二级综合医院和中医院不超过8个产品,二级妇幼保健院不超过3个产品。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床位数等情况对医疗机构的目录上报工作进行指导督导,并严格总量控制,丰城市控制在30个产品以内,袁州区、高安市控制在28个产品以内,樟树市、万载县、上高县、宜丰县、奉新县控制在26个产品以内,靖安县、铜鼓县控制在23个产品以内。

  市五医院、市六医院控制在4个产品以内,市七医院控制在3个产品以内。

  二、形成自主议价目录

  我委将对各地、各单位上报的目录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相关部门,并经其审核后,形成自主议价目录。

  三、自主议价

  1.议价对象。由医疗机构直接在联合体议价系统中与生产企业就自主议价目录内的药品进行议价。

  2.议定价格。议定成交价为最终采购价格,议定的价格不得高于省内其他联合体的最低采购价;无省内最低价的,原则上不得高于上年度医疗机构的实际采购价,可参考全国最低价或其他省份的采购价格,给出比较合理的价格。

  3.动态调整。医疗机构可根据供需情况、全省最低价、全国最低价等信息对自主议价产品的价格进行动态调整,确保药品价格维持在合理水平。

  四、药品采购

  严格遵守药品廉洁采购的有规定和要求、严格落实平台内采购和药品购销“两票制”的有关规定。

  开放部分药品联合体内医疗机构自主议价工作是对联合体议价的补充,各地、各单位要统筹安排、严密组织确保相关工作廉洁、高效。为保证工作的上下联运,我委将根据上级要求和临床需要对自主议价工作进行不断完善或调整。

  市卫计委药政科联系电话:0795-322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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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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